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约定。
很多人认为,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需要公证,否则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是真的吗?
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当然,如果协议里涉及到房产的分割或产权变动,尤其是有对房产的赠与,或者对于财产的约定较为复杂,才有公证的必要性。公证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还可能会直接决定或影响权利的实现,防止撤销赠与。比如,丈夫同意把房产赠与妻子并签了协议,如果没有办理公证,在房产过户之前,丈夫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以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可知,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