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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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情况下逾期违约责任的承担

作者:杨阳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73次举报
2021-11-06


案情简介:2016725日,王某向中科公司出具借条,载明今向中科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归还日期20161025日,当日中科公司即向王某提供了该笔借款。到期后,王某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202010月,中科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欠款,主张自201610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科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王某抗辩非借款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难以采信。故对于中科公司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中科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中科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向中科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中科公司上诉主张中科公司与王某虽确未约定借款利息,但中科公司亦未主张借期内借款利息,中科公司与王某约定了还款期限三个月,王某逾期还款,根据法律规定,中科公司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为标准要求王某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故撤销一审不支持利息的决定,判决逾期利息自20161026-20198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8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律师小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8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8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在本案中,借贷双方虽对于借期内外均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即为违约,理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那么支付利息本身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此外,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于2020820日前,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时间为该日期之后,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自逾期之日起自2020819日,适用新规前的规定,即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8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LPR标准计算。

 


杨阳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经济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国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北京国拓律师事务所
1110120********93 债权债务、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