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很多当事人发来咨询,对于在债务关系中,知晓债务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将来面临无法执行的情况而担忧。对于该问题,的确,在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时,明确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但是,杨阳律师要提醒您的是,这里所提到的“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并不对等同于“只有一套房产”,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国家之所出台此规定,是为了保障维护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如果超出该范围,例如,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共2人,但却居住在300平米的唯一一套住房内,此种情况不予执行的话则违背了保障“维持生活所必须”之原则。在此情况下,就要尽量说服执行法官,因房屋面积已经超过被执行人及抚养亲属生活所必须,应当给予执行。除此之外,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即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住房,但仍可以强制执行的三种例外情况: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综上,如果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是完全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以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杨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