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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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X1与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关X1与被告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北外附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X1委托代理人杨X与被告北外附校委托代理人韩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34.36元、伤残赔偿金114460元、护理费15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150元、退还休学期学费15000元,以上共计160894.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在校学生,2017年9月3日,因原告班主任将班级钥匙反锁在教室内,要求原告翻越教室门上方窗框,跳至教室内开门,在原告翻越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足部粉碎性骨折,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因被告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排原告进行明显不适宜其从事的危险活动,致伤害事故发生,数月休学,给原告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此,原告提起本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北外附校辩称,原告翻越窗户取钥匙导致受伤,事发时候原告已16岁,有一定的风险预判能力,事发也是意外,我方不同意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关X1系被告北外附校学生。2017年9月3日,被告高一(6)班学生关X1返校自习。乔XX系北外附校高一(5)班班主任,因高一(5)班教室的钥匙被反锁在教室内,乔XX老师要求关X1翻越教室门上方的窗户进入教室为其开门。关X1在翻越过程中摔落,致左足受伤。
审理中,被告提交原告班主任赵X证言,内容包括“2017年9月3日周日晚,学生正常返校上晚自习。关X1同学6点左右提前到校把教室门打开。因为只有他一人有教室钥匙,刚开门不久,隔壁高一5班班主任乔XX到教室。看前后门都锁着,担心学生来了进不去教室。正好走廊遇上关X1同学,并让他帮忙打开门。他从教室与走廊墙壁的窗户跳进去开门。关X1在窗口跳下落地时,左脚不慎摔伤,当时坐在椅子上不能动。乔XX马上联系校医带来云南白药喷雾做应急处理后,这时乔XX找到我(刚到办公室),联系家长来校,家长接电话后,马上开车来校接孩子,直接去往回龙观积水潭医院急诊检查救治。当天留院观察做各种检查。当时乔XX跟家长一起,在医院进行各种检查,当晚值班领导和校医去医院看望孩子和家属,送去学校的问候,时隔几天后年级主任、校医、乔XX和我带着慰问品去医院看望并带去学校的问候,住院期间我们多次电话联系家长,关心、询问孩子的病情,微信跟孩子对话,关注孩子的心理情感变化。出院后,我们还去家中看望几次,为避免孩子落下所学课程,相关任课老师通过微信跟孩子联系解答疑难问题。”原告对该证言内容基本认可,认为原告系未成年,在学校需要老师的引导,学校规定学生不能跳窗,对此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关X1被送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接受治疗,于2017年9月3日至2017年9月16日在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根骨骨折。北外附校及关X1家长于2018年3月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8年4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关X1致残程度等级为十级,建议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为80-120日。北外附校对该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该鉴定费用为3150元,由原告交纳,被告认为应该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交票据1334.36元,被告请求法院核实具体数额;关于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按照2017年标准计算,被告认为原告属于家庭户,不能认为是城镇户口,应当按照农村户口计算;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按照90天、每天170元计算,提交代收陪护费发票2210元,被告主张按照60天、每天60元计算,且认为没有陪护的医嘱及陪护协议,对陪护费不予认可;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照13天、每天50元计算,被告予以认可;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按照120天、每天50元计算,被告主张按照90天、每天20元计算;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按照伤残等级计算,被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中;关于学费,原告提交90000元学费收据与休假证明,主张年学费为90000元,按照休假两个月返还,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联,不同意赔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关X1事发时未满十六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北外附校学习、生活期间,北外附校应负有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关X1应其他班级老师的要求实施了跳窗进入其他班级取钥匙的行为,尽管关X1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但考虑到发生的场合为学校,即使是外班教师,学生也难以拒绝老师的要求,老师的指令对于学生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引导力。因此本案中,北外附校教师安全意识淡薄,要求原告跳窗取钥匙的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对此北外附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全部案情,本院认定北外附校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以其提交的有效票据为准;就伤残赔偿金,结合鉴定报告中的残疾等级和现行标准计算;就营养费,结合鉴定报告和通行标准计算;就住院期间伙食补助,结合住院天数计算;就护理费,结合鉴定报告和通行标准计算;就鉴定费,以其实际提交票据计算;就学费,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对此原告可另行解决。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鉴定报告和通行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关X1医疗费一千三百三十四元三角六分、伤残赔偿金十一万四千四百六十元、护理费一万五千三百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六百五十元、营养费六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二、驳回关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五十九元,由关X1负担八十八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由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负担一千六百七十一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三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关X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杨阳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经济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中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