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舒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被上诉人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舒XX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其在(2017)京0107民初11985号、(2017)京0107民初11987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均基于其向李XX、马XX出借同一笔90万元借款(月息3%)的诉讼主张提出。关于借款本金数额及双方是否存在利息约定等案件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未予查清,应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19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舒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6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