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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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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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诉牟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杨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牟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秦东爱、解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XX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XX公司与牟XX之间存在业务往来。XX公司向牟XX提供棉服。现牟XX尚欠XX公司43.5万元未付。经多次催要,牟XX仍不归还前述货款。2013年5月,双方因上述债务问题发生纠纷,牟XX将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打伤。其后牟XX拒绝与其沟通。现起诉要求:1、判令牟XX支付货款43.5万元;2、判令诉讼费由牟XX承担。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订货单、派出所证明、判决书、微信语音记录。
被告牟XX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因牟XX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且XX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对XX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XX公司负责包工包料向牟XX提供棉服。牟XX负责对服装的颜色及款式进行选定。牟XX于2012年11月15日向XX公司下编号为277的订单。该订单包括款号为F-89等服装,涉及服装金额共计XXX元。XX公司依约向牟XX提供前述订单涉及的服装。现牟XX尚欠XX公司43.5万元货款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XX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牟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XX公司向牟XX提供货物,牟XX应依约向XX公司支付相应货款,但牟XX至今未付清所欠货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XX公司要求牟XX支付货款43.5万元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牟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XX公司货款四十三万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二十六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牟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杨阳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房产纠纷、经济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中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9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