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立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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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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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高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褚立宁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3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X,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XX,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XX,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芦山县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大川镇小河村夏XX。
法定代表人:易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XX,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姜X因与被申请人高XX、芦山县XX公司、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民终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担任律所党总支副书记。武汉大学硕士学历,任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自贡仲裁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53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