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X,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XX,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XX,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芦山县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大川镇小河村夏XX。
法定代表人:易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XX,男,194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姜X因与被申请人高XX、芦山县XX公司、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民终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