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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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误吸花生米,医院未及时手术,导致患儿死亡

发布者:王飞飞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0日 691人看过 举报

2018-08-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诊疗经过简述

      2016年1月29日22时10分姚某因吞食异物入支气管由家人送往被告医院就诊,医院告知五官科医生休假不在。后原告自行联系其他医院,该院答复没有床位。在原告联系其他医院的同时,被告医护人员告知原告可以将姚某收入PICU治疗,待手术医生休假结束后再行手术。如果转入其他医院,可能在途中出现意外。在此情况下,原告同意让患儿在被告PICU治疗。入院诊断姚某为支气管异物。次日6时50分姚某发生窒息,8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就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2016年10月13日该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处理措施不当,未及时手术取出异物,导致患儿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的积极救治,增加了异物阻塞气道引起窒息死亡的风险,与患儿的死亡存在关联;患儿年龄小,为植物性异物、易碎,支气管镜下异物取出手术难度大,即使及时行支气管镜下异物取出术亦存在气管局部水肿、气管痉挛、食物返流误吸、异物残留等导致缺氧情况,以致死亡可能。故被告对姚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是导致姚某死亡的主要因素。被告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并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该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所持异议书面复函,认为在医院无条件治疗的情况下,尽快转院是必须的,应主动积极联系上级医院或有条件的医院让患者及时手术治疗,不应消极等待患方选择,且患方未明确表示拒绝转院治疗。

三、分析

     小编认为,在医疗机构具备诊治患者的条件下,应尽到与当地医疗水平相当的诊疗义务,积极救治患者。本案患儿异物吸入,根据诊疗原则,需立即手术将异物取出,收入PICU治疗并不能避免异物阻塞气道引起窒息死亡的风险。被告具备支气管异物取出术的诊疗技术条件,即使医生休假,也应当尽快通知医生手术,毕竟,生命权高于一切。另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转诊”因此,若医疗机构没有救治的条件,也应当积极主动联系上级医院或有条件的医院让患者及时手术治疗。

四、建议

   小儿异物吸入的案例其实并不罕见,花生、瓜子、果冻、纽扣、硬币等物都极易被小儿误吸,误吸后不及时处理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可直接导致窒息死亡。因此,建议带小孩儿的家长一定尽量让小儿远离这些物品,避免其遭受伤害。

   对医疗机构来说,各科室都是医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绝对独立的。各科室之间必须要团结、协作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服务,为医院创造价值。如果各科室之间不能做到紧密联系,团结协作,不仅会对患者造成巨大的伤害,还会给医院带来损失。


王飞飞律师,原贵州全甚律师事务所主任,现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事务部负责人。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法学(医事法律)本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8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1520120********85 医疗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