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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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腹泻经治疗后死亡案

发布者:王飞飞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7日 1269人看过 举报

2017-03-07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患儿吴某因一日腹泻10+次伴高热求诊于某县医院,该院为患儿进行了灌肠、输液等处理,并拍了胸片,胸片提示无异常。治疗后于当日在医院死亡。医院下死亡诊断主要为:“重症肺炎”。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医院可能存在诊断不明、诊疗方式不当等过错,遂向医院提出和解,但医院坚称院方无过错,不同意赔偿,后诉至法院。法院依我方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听证过程中,专家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60%。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37006.4元。

    本律师认为:

    本案相对来说较为成功,委托人对本律师的工作及工作成果都非常满意,唯以下两点本律师认为较遗憾:

    1、关于丧葬费,原告主张的金额是26547元,而非23733元。

    2、关于死亡赔偿金。关于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究竟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在贵州省的司法实践中,可以说是一个乱象。同样都是侵权案件,在这个法院审可能会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在另一个法院可能就是农村标准,甚至在同一法院每个法官认识不一样也很有可能出现不一样的结果。这是为什么呢?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的确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我国的侵权案件已实现完全的同命同价,赔偿不再区分城镇农村,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且目前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是明确赔偿需要区分城镇和农村的。那么是何时起,部分法院不管城镇农村户口都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了呢?2015年6月,贵州省实行户籍改革,下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2015年6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之后,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又下发了《关于在进一步推挤户籍改革制度过程中准确适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在交通事故调解时,若受害人户口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的,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农村户口但已按户籍改革进行申报“家庭户”或“集体户”,且在调解时为“家庭户”或“集体户”的,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正因为虽然贵州目前正在实行户籍改革,但缺少相应的法律明确规定赔偿的标准,法官在裁决时难以把握,才导致实践中存在种种乱象。因此,本律师也期望相关部门赶紧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将赔偿标准统一,毕竟目前贵州省城镇人口的死亡赔偿金与农村人口的相差太大,另外近年来同命同价的趋势越发明显,而这也是本律师及大部分老百姓所期望的。


王飞飞律师,原贵州全甚律师事务所主任,现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事务部负责人。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法学(医事法律)本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20********8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1520120********85 医疗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