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明波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6日 7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为实现快速致富,采取购买新车携带洛阳铲、炸药等专业盗墓工具,带领朋友高某某、任某某等数人一起从河南开车到湖北境内,到楚国墓葬集中的地区,采取大白天使用洛阳铲探洞后再直接使用炸药实施盗墓行为,手段十分嚣张。后被周围居住群众发现后报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作为河南人羁押在湖北举目无亲、内心惶恐,后来其亲属辗转找到熟人委托本人。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与文物部门有关专家探讨,多次现场查验,在实地勘察时用省文物主管部门的编号对应时发现该所盗墓之墓虽然是春秋时期古墓,但是并未被省文物局编号(省文物部门在进行编号时也会是有遗漏或者多项事情考虑导致未能编录在内),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只能参照一般墓葬判刑,该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一审主犯王某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后检察院认为应该处十年以上徒刑,因此抗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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