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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律师为其辩护保护应有权益

发布者:胡明波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7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至3月,被告人段XX从上线“付强”、“四姐”(另案处理)处以每颗2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后,指使被告人张X五次从云南省景洪市,利用中国XX向荆州市的赵XX、利川市的张X3邮寄装有毒品的包裹,被告人赵XX收货后,将毒品卖给被告人董X并收取货款,再将货款交给被告人段XX。另外被告人段XX还指使雷X(另案处理)在景洪市两次利用中国XX向枝江市的闫X(另案处理)邮寄装有毒品的包裹。具体事实如下:l、20l5年1月中旬,被告人段XX指使在景洪市的被告人张X,在自己租住房内接货后,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颗(约180克)的云南十八怪的包装盒,从景洪市寄给荆州市的被告人段XX、赵XX,二被告人收货后,将麻果卖给被告人董X,获毒资2.8万元。

上述事实,依据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段XX交代,我安排张X接“四姐”的货然后用云南十八怪包装盒将2000颗麻果从云南景洪市通过XX速递寄往荆州。我与赵XX收货后,卖给董X2.8万元,我将款汇到付强帐上。被告人赵XX交代,段XX卖麻果给董X,我是中间人,段不跟董直接联系,需要通过我。因我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段借10万。被告人张X交代,段XX安排我邮寄发货5次,是找“四姐”收货。第一、二次不知道,第三次告知是毒品,我的吃住都是段安排的。被告人董X交代,我是通过赵XX找段XX购买毒品的,我出2.8万元给赵,赵给麻果2000颗。2、2015年1月下旬,被告人段XX指使在景洪市的被告人张X,从“四姐”处接货后,用云南十八怪的包装盒包装甲基苯丙胺片剂4000颗(约360克),从景洪市寄给荆州市的被告人段XX、赵XX。二被告人收货后,卖给被告人董X,获毒资11万元。后因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6000颗质量不好,被退回近5000颗,被告人段XX退款10万元。上述事实,依据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段XX交代,段安排张X邮寄4000颗麻果。被告人张X有交代。被告人董X交代,出毒资11万给赵XX,赵转给段。因这二次共6000颗,质量不好,被退回近5000颗,段XX退款10万元。3、2015年3月1日,被告人段XX指使在景洪市的被告人张X,从“四姐”处接货后,用云南十八怪的包装盒包装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虚构假名“张X”通过中国XX从景洪市向荆州市的赵XX(假名“XXX”)邮寄。2015年3月7日,被告人赵XX在沙市区红门南XX取货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从其刚收到的包裹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800颗,经鉴定,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456.56克,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l6.91%。上述事实,依据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段XX交代,段安排张邮寄4800颗。被告人张X有交代。被告人赵XX交代,在2015年3月7日在沙市区红门南XX取货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收缴包裹及毒品。毒品经鉴定4800颗,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456.56克,平均含量为l6.91%。4、2015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段XX指使被告人张X,用上述同样方法通过中国XX从景洪市向荆州市的赵XX邮寄装有毒品的包裹。2015年3月5日,被告人赵XX收到包裹后,将包裹中的甲基苯丙胺片剂5000颗(约450克)给被告人段XX200颗,其余4800颗(约432克)卖给被告人董X,获毒资约11万元,被告人董X还预付11万元毒资给被告人赵XX转交给被告人段XX,被告人段XX将l0万元交给被告人张X保管,后在被告人张X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收缴。被告人董X将其中的20颗麻果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方X,将其中的10颗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邵X2,将其中的1400颗放在湖北省公安县的张X1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依据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段XX交代,段安排张邮寄5000颗。被告人张X交代,为段保管的10万元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赵XX有交代。被告人董X交代,给赵11万毒资,又集中11万毒资要赵转给段作为预付款。董又将20颗以1000元卖给方X,将10颗以500元卖给邵X2,将1400颗放公安县姐姐张X1家中。证人方X、证人邵X1证言印证董X供述。证人张X1有证言印证董X供述。搜查笔录,记载从张X1家中收缴7袋麻果。5、2015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段XX指使被告人张X,用上述同样方法,通过中国XX从景洪市向利川市的张X3邮寄装有毒品的包裹。2015年3月6日,不知情的张X3在利川市中医院收到该包裹,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刚收到的包裹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8包,经鉴定,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294.20克,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l6.40%。上述事实,依据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段XX交代,段安排张邮寄到利川张X3,包裹中有毒品。被告人张X有交代。证人张X2证言,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利川市中医院收取张X邮寄的包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包裹中查出毒品。毒品鉴定,8包,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294.20克,平均含量为l6.40%。6、2015年3月2日,被告人段XX指使雷X到景洪市,用上述同样方法,通过中国XX从景洪市向枝江市的闫X邮寄装有毒品的包裹。2015年3月5日,闫X在枝江市收到该包裹时被民警抓获,从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000颗。上述事实,依据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段XX交代,段安排雷X邮寄有毒品的包裹到枝江闫X。证人雷X的证言印证段的供述,证人闫X的证言印证段的供述,闫在2015年3月5日收取包裹时被民警抓获,包裹内有麻果4000颗。7、2015年3月3日,被告人段XX指使雷X到景洪市,用上述同样方法,通过中国XX从景洪市向枝江市的闫X邮寄装有毒品的包裹。2015年3月6日,闫X被民警押解到枝江市XX局收取该包裹,从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8000颗。经鉴定,闫X收取包裹中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2000颗)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净重1178.8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l0.l4%。上述事实,依据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段XX交代,段安排雷X邮寄有毒品的包裹到枝江闫X。证人雷X有交代。证人闫X有交代,在2015年3月6日被民警押解收取该包裹,其中有麻果8000颗。毒品鉴定,60袋圆形药片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净重1178.88克,含量为l0.l4%。2015年3月6日,被告人段XX在沙市区江汉南XX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可疑甲基苯丙胺片剂164颗和5胶管可疑灰色粉末,经鉴定,两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l5.2克与0.95克。2015年3月7日,被告人董X在沙市区XX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可疑甲基苯丙胺片剂11颗和其供述放置在张X1家中的7袋可疑甲基苯丙胺片剂,经鉴定,两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1.07克与l36.l0克,其中7袋可疑甲基苯丙胺片剂中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11.54%。另有毒品鉴定、搜查笔录,转帐、电话通话单、信息截屏、辨认笔录及办案补充说明予以证实。综上,被告人段XX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约3919.64克,被告人张X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约2200.16克,被告人赵XX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约l446.56克,被告人董X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约972克。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张X、赵XX、董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段XX、张X、赵XX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董X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段XX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且毒品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从严惩处。其辩护人提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赵XX自称不知是毒品,是中间人,实际上其是为了生意资金周转,想找段借钱,进而参与毒品贩卖,而且赵借段毒资10万元用于酒店的开支,且段、董均供称赵是明知毒品的,故应该认定赵对毒品是明知的,系共同犯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被告人董X没有参与运输毒品,只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赵不明知的陈述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称其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张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赵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30年3月7日止)。

四、被告人董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30年3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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