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明波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3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被告王某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被告王某某多次向原告谭某某借款,期间被告王某某通过其本人和其妻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多次还款。2017年3月1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对当天借款和前期借款出具借条:“借条:为购买设备,今收到谭某某以现金出借人民币叁万元,借期两个月,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前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借款人:王某某”(庭审时原告陈述该借款已还清)、“借条:今借到谭某某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二0一九年二月十八日前还清所有本金,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借款人:王某某”。原告庭审陈述出具借条时的前期利息已全部给付。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条后于2017年3月25日至同年9月8日向原告建设银行(尾号8862)和通过微信还款分别为0.5万元、0.2万元、0.1万元、0.5万元、0.175万元、1万元、0.1万元、0.1万元、0.1万元、0.5万元、0.5万元、0.05万元、1万元,共计4.825万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谭某某、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生效,有借据及转款凭证佐证,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已结算重新出具借条,在借条中对借期内利息未约定,被告王某某应按约及时偿还下欠的借款本金,被告王某某在2017年3月18日出具两张借条后的还款应抵冲本金,故现被告王某某实际下欠原告借款本金应为12.675万元,现被告王某某逾期未还,应按约定支付从2019年2月18日至偿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赌博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存在高息的情形,现被告未提交充足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王某某之妻杨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经营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某某借款本金126750元及从2019年2月19日至偿清之日止以本金126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二审情况】
本院二审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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