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明波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5日 9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刘某与某村因道路通行发生琐事,其女儿在纠纷中受伤转移到当地卫生院,住院期间刘某为此产生报复社会犯罪心理,从而持凶器在晚上九时许,上街无故随意伤害他人并将危险行为一直进行到卫生院导致引起了社会秩序的混乱,最终造成一死八伤的严重后果,受害人都没有获得任何民事赔偿,导致受害人上访申诉不断,政府对此受到了极大的压力。一审由于没有委托辩护人被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委托本人后,辩护人在查阅案件后提出对被告人的刑事行为能力申请鉴定,发现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积极突破后,又辩护中提出被告的行为是受到外界应激性刺激产生的,虽然后果极其严重但是不应该判处死刑。省高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后,发回中院重审后予以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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