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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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变租房,开发商冠名曰“租售并举”,购房者如何维权?

发布者:谢建程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11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买房变租房,开发商冠名曰“租售并举”,购房者如何维权?

-------撰稿、代理人:谢建程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张、李夫妻俩看到昆明某开发商售房宣传单后,打算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某商业中心I期商铺。2013年11月25日,张某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张某以2101300元向开发商购买某商业中心I期N1-044号商铺,张某支付部分款项。2016年1月10日,经张、李夫妻俩与开发商协商,将此前张某购买的I期的N1-044号商铺换为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II期1-3号商铺,即李某与开发商重新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李某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II期1-3号商铺,商铺总价为11594820元,首付房款50%,余款在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五日内,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并约定开发商于2016年1月30日前交房,随即张、李夫妻俩当天交齐了首付。

但到了约定的交房时间,开发商未能交房,也未与张、李夫妻俩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因张、李夫妻俩经营某品牌服装急需商铺,经与开发商协商,待商铺建成后,开发商将李某购买的商铺出租给张、李夫妻俩经营服装使用,租金从购房款中抵扣。故2016年11月1日,开发商让其关联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租期3年,租金478704元/年。期满后,某商业管理公司再次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租期3年,租金341928元/年。2021年3月16日,张、李夫妻俩要求开发商将“抵租”后剩余的购房款及配套费退还遭到开发商拒绝。开发商称是李某资金不足,申请用所交房款抵租商铺租金,但协议书不解除,为其保留房源,待李某凑集资金后在购买商铺。开发商称其是新型房屋销售方式“租售并举”。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成诉。

律师意见:

张、李夫妻俩经多方辗转,最终找到谢建程律师。谢律师在认真了解案情及审查证据后,且上网查询了涉案商铺的预售许可等信息。并结合自己多年来亲办的多件类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向张、李夫妻俩提供了分析意见:

  • 张、李夫妻俩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其夫妻俩已按《认购协议书》按时、足额向开发商支付了商铺的购房首付。

第二,该开发商迟延履行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履行交房义务的原因,经谢律师查询(调查)发现,该开发商到2016年10月21日才取得涉案商铺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开发商在约定的交房时间2016年1月30日前,是无法与张、李夫妻俩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更何况是履行交房义务,这属于开发商客观上不能,直接导致了《认购协议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开发商违约行为且是根本违约。

第三,既然是开发商违约行为致双方未能按约定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及交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张、李夫妻俩就可依法解除《认购协议书》。基于此,开发商应退还剩余购房首付款及配套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本案存在起诉后,开发商极有可能对张、李夫妻俩提起反诉,主张是张、李夫妻俩违约,并要求赔偿违约金的风险。

听完谢律师分析后,张、李夫妻俩便正式委托谢律师代理此案。谢律师随后立即整理相关证据及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开发商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导致张某、李某购房款难以得到执行,在法院立案后,谢律师随即向法院申请对开发商名下财产进行保全。该案诉讼后,开发商果不其然以张、李夫妻俩以行为的方式表明不履行《认购协议书》的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并要求张、李夫妻俩承担总房款15%的违约金即1738698元。

法院裁判观点:

该案件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第一,张某与开发商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该协议书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履行,由李某与开发商另行于2016年1月10日签订合同,故该份协议书已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二,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6年1月30日,但在李某起诉时,开发商都未与李某签订书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亦未履行交房义务,且将房屋委托给第三人公司进行出租管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违约。李某诉请解除2016年10月1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开发商应退还李某购房款、配套费;第三,开发商反诉张、李夫妻俩承担违约责任,因开发商未提出证据,且根据《认购协议书》约定,李某应在开发商正式通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五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但开发商亦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正式通知义务,故其要求张某、李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不成立。据此,法院判决

本诉部分:一、解除李某与开发商于2016年10月1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二、开发商退还李某购房款3644309元及配套费3500元,合计3647809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之款项付清之日止。

反诉部分:驳回开发商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局:

张、李夫妻俩领到一审判决后,其开发商主动履行张、李夫妇,主动将法院判决的购房款及配套费3647809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全额支付给张、李夫妻俩。至此,困扰张某、李某多年的悬而未决的问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资深专职律师、权益合伙人、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维权专员。谢律师大学毕业进入律师行业,至今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3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