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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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者:谢建程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9日 4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撰稿人、代理人:谢建程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2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驶往安宁市某处办事,行驶途中因李某突发心脏病,车辆失控中心隔离栏到正在对向车道正常骑行的陈某电动车,致电动车上载有王某(陈某母亲)当场死亡。

交通事故认定:

事发后,经安宁市交警认定: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李某驾车行驶过程中突发性下壁心肌梗死疾病所致,在此事故中李某、陈某、王某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故确定李某、陈某、王某均无责任。

维权尴尬

陈某等人处理完母亲王某的丧葬事宜后,找到李某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称:“交警已认定我无责任,我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我的车投了交强险,也购买了大额商业保险,要赔偿,也是保险公司赔偿,你们可以去找保险公司索赔”。李某拒绝赔偿后,陈某等人又找到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称:“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投保人李某在此事故中不负责任,故我们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保险公司的回答让陈某等人如晴天霹雳一般,母亲王某明明是被李某驾驶的车辆撞击导致死亡,怎么李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都说自己可以免赔呢?难道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错了吗?!该认定书载明所有人均无责自己的母亲就这样白白的送命,没有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释法及建议

陈某遭到上述维权尴尬后,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了天外天律师事务的谢建程律师。谢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经过,并查询了陈某等人手中的证据材料,告知陈某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并没有错,并向他们解释如下

一、交通意外事故不等于自然意外事故,它还是属于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据此,对于交通事故而言,不仅包括过错、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也包括无过错和过失导致的交通意外事故,所以交通意外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主张是不成立的。

二、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并非民事法律责任。

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事故成因的调查结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还原客观事实的证据,而并非民事案件中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所以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此次事故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王某死亡是李某所驾驶的车辆撞击所直接导致的,且王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就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免除李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李某和保险公司以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李某和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分析,谢律师建议陈某等人立即起诉李某和保险公司。要求李某与保险公司赔偿陈某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各项损失陈某采纳了律师建议,并委托谢律师帮为代理此案案件。

法院观点:

该案件诉讼后,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终法院认为本案虽然属于交通意外,但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李某所驾驶的车辆撞击所致,王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就不能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本案中李某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且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属于对事故成因的调查结论,是民事纠纷中还原客观事实的证据,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并非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需承担无过错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等人因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422948元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资深专职律师、权益合伙人、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维权专员。谢律师大学毕业进入律师行业,至今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3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