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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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版:汽车销售商被判“退一赔三”

发布者:谢建程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版:汽车销售商被判“退一陪三”

案件简介

2014年11月13日,车X与云南弥勒市某汽车经销商公司(简称经销商)签订《定车合同》,以276950元的价格在购买一辆1.8T自动豪华版.玄武黑的全新途观。2014年11月28日车X在付清车款后办理了交车手续,高高兴兴将新车接回家。后车X称在使用中,该车不断地出现故障问题,仅仅15天的时间,到手的新车进行了反反复复的维修。

2017年11月份该车又再次出现问题,车X认为质保期将至,索性直接到省会昆明的上汽4S店好好检查及修理一番。可到昆明的4S店被告知车X的车已经过了质保期,且在被告知该车在2014年6月4日就存在拆装维修,维修时行驶里程为1333公里。车X顿时当头一棒,被搞懵圈了:自己购买的明明是新车,怎么在购买交车前就有拆装维修记录呢?!

车X得知该消息后,平复了愤怒情绪,当天就找到云南XX、谢XX律师,两位律师迅速收集和固定证据,并巧妙的收集到该车出售过的证据材料。后车X以存在欺诈销售为由将该销售车辆的经销商和该经销商进车的上汽4S店公司(简称4S店)一并诉至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一审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2014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经销商签订的《定车合同》,约定原告以276950元的价格向被告经销商购买1.8T自动豪华版.玄武黑新途观车一辆,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经销商支付了购车款,被告经销商应该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新车辆交付原告。

但该车在原告与被告经销商签订《定车合同》之前,即2014年5月6日产生首次销售记录,2014年6月4日产生维修记录,被告经销商未如实告知原告上述情况,仍以新车出售,存在隐瞒和欺诈行为,原告据此主张撤销其与被告经销商签订的《定车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损失。理X成立,子以支持。

而被告经销商与进车被告4S店签订《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合作关系,故被告经销商与被告4S店应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撤销《定车合同》,由被告经销商与被告4S店返还原告购车款27695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的购车款损失830850元。原告将车辆退还被告4S店。

二审:

一审判决后,经销商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并非是销售者,且自己也完全不知道该车已存在出售、维修情况,不存在欺诈销售,上诉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自己不承担责任。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销商和被告4S店签订《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在弥勒市销售上海大众汽车,销售商与车X签订《定车合同》,销售商是合同的相对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因为销售商是赔偿义务人。其次,车X提供的证据和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已经可以确定本案中销售商销售给车X的车辆系二次销售事实,并构成欺诈销售。故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代理律师认为,作为消费者,在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过程中,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的。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若经营者或服务人不但没有将应当告知其消费者真实情况,且还故意隐瞒消费者其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的重大瑕疵,让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权利,也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资深专职律师、权益合伙人、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维权专员。谢律师大学毕业进入律师行业,至今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3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