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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军律师代理张某被诈骗一案成功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发布者:杨勇军特邀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393人看过举报


杨勇军律师代理张某被诈骗一案成功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杨勇军律师

    一、简要案情

张某于2018下半年购买期房,因无法一次性付清全款,需要申请购房贷款。交了百分之首付XX万后,售楼处一个叫曹某的工作人员告诉张某,因为张某是单身,贷款需要提供担保人。由于本人与赵某是闺蜜,张某便在2018年12月初告知她。问过赵某后,赵某告知张某,李某可以帮张某找个担保人,但是前提是要转10万元作为好处费,便给了张某一个卡号,赵某承诺办不成退还给张某。赵某还告知张某,刘某是莱Xx区交警某大队队长,也是李某的同学。过了一段时间,大约是XX年XX月XX日,赵某告知张某刘某给张某找了担保人,是一对老夫妻(张某没有见到),后来赵某又告诉张某两人不愿意担保,便又给张某找了一对年轻的夫妻(张某也没见到),再后来赵某又告诉张某两人也不愿意担保。过了几天赵某告诉张某,又找了一个某局长(张某也没见到),仍告诉张某此人不愿意担保,后赵某告知张某刘某又找了一个莱芜市莱钢某厂的一个经理给张某担保,后赵某与李某带着此人与张某一起去了银行,银行告知张某必须要公务员,张某们便离开。后赵某告知张某刘某与银行及售楼处经理沟通,就算找了公务员也难以下款。2019年2月24日,赵某以打点银行工作人员为由,又跟张某要6万元现金。过了几天,赵某告知张某刘某要钱又让张某支付宝前后转了2万。

2019年XX月XX日,银行下款后,赵某告知张某银行工作人员被举报,刘某因此事被停职,又需要钱打点,否则就要坐牢和封了张某的房子,于是3月18本人支付宝转给赵某15万,告知张某打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使其逃避法律制裁。3月30号赵某又告知张某刘某停职后李某为了防止刘某去家里闹事,让张某准备6万化解这个事情,由李某出面解决刘某闹事的问题,4月2号支付宝转于赵某6万。5月24赵某告知张某,因为现在扫黑除恶风声紧,李某建议张某卖掉房子,并继续以各种理由给张某要钱消灾,否则会被封掉人财两空。7月下半旬赵某告知张某李某让张某配合他们写材料交到法院,法院给张某修改然后找律师控告刘某,又需要很多钱,担心刘某恢复职位后报复张某。赵某说李某担心刘某举报自己,丢失职位,后来张某没有回复他们,赵某便各种给张某打电话、发微信、或通过支付宝发信息威胁张某,张某换手机号后找到了张某的家里,从张某父母那里得知张某的新手机号,便要求张某与她见面,张某没有理会,发微信告知张某她的律师陪她去Xx二支队已经立案,如果张某一直不理会公安局会在网上通缉张某,希望张某跟她的口供一致,后张某一直没有理会。

赵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本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本人3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杨勇军律师代理该案后,带领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济南市XX 区公安局于2019年8月立案侦查。

二、报案请求

1.赵某涉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2.责令赵某退还张某被诈骗款项XX万元。

三、审判结果

杨勇军律师代理该案后,经司法机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责令赵某退还张某被诈骗款项XX万元张某对诉讼结果非常满意。

四、杨勇军律师说案

(一)被告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赵某与被害人张某原本是朋友关系,在被告得知被害人因申请房贷需要提供担保人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虚构帮助联系贷款担保人、找银行工作人员协调关系、民警刘某被调查等事实,使被害人张某陷入错误认识,先后骗取被害人Xx万元,数额巨大。在被害人报案前两天,被告还在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甚至要求被害人将房产卖掉花钱消灾,否则会遭遇人被通缉、房产被查封的下场。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构成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并且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犯罪数额巨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赵某诈骗数额为39万元。2018年12月上旬,被告赵某告知原告,其朋友李某(一直自称中纪委驻济南某部门主任)可以帮被害人张某找个贷款担保人,但前提是要给10万元作为好处费,被害人按照被告要求向其指定的账号转款10万元。2019年2月24日,被告以打点银行工作人员为由,又向被害人索要了6万元现金。过了几天,赵某谎称刘某要钱又让被害人用支付宝转了2万元。被害人申请的房贷下款后,被告向被害人谎称银行工作人员被举报,刘某因此事被停职,需要钱打点,又向被害人要了15万。2019年3月30号被告又谎称刘某停职后李某为了防止刘某去家里闹事,让被害人张某准备6万化解该问题,又骗取被害人6万元。事后查明,上述事实均为被告虚构,被害人所转出的钱款均被赵某非法占有。因此,被告人赵某诈骗数额为Xx万元。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诈骗数额巨大,应当处以八年以上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有多次诈骗行为,至今尚有Xx元被诈骗钱款未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遭受被告长期欺骗、勒索、恐吓,精神压力极大,已患上抑郁症,需要长期服用药物,给被害人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从庭审情况看,被害人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也没有悔罪表现。由此可见,被害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果对其不严加惩处,不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障,而且也会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处以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被告及其朋友未全面履行调解协议的退赔义务,被害人撤回对被告的谅解,未予返还的资金,应当责令被告予以退赔。2019年9月9日,被告赵某委托其朋友李某与被害人于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赵某的朋友李某代赵某退赔被害人Xx万元,公安机关将赵某被扣押的车辆发还给李某,由李某出售后凑足Xx万元赔偿给张某。李某领取车辆后并未向外出售,而是一直由其自己使用,时至今日未履行赔偿义务。截止目前,被害人只收到赵某及其朋友李某的赔偿款共计Xx元,还有XX元未赔偿到位。鉴于赵某及其朋友未全面履行《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义务,被害人的巨额损失未得到赔付,被害人申请撤回对赵某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赔剩余的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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