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军律师
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8月30日,被告于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郭某某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对被告于某某的信任,先后借给被告人民币596,500.00元,均通过向被告于某某招商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付款。被告借款时承诺2018年9月底前将借款全部归还给原告,但截止目前,被告只偿还了原告30万元本金,尚欠原告296500元本金及利息16801.67元未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杨勇军律师代理郭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65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的利息16801.67元(以29.6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共需支付利息16801.67元),并从2019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在法院主持下对该案进行了调解,被告于某某分期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30余万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原告对些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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