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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军律师代理李某某被故意伤害案获得赔偿

发布者:杨勇军特邀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227人看过举报


杨勇军律师代理李某某被故意伤害案获得赔偿

杨勇军律师

2020年5月,杨勇军律师接受李某某的委托,代理李某某被史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杨律师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查阅了相关法律,收集了有关证据,代理李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某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有力地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一、简要案情

2018年11月14日9时许,在济南市XX区XX堡办事处某小区门口,原告人李某某因行车与被告人史某某发生争执,史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李某某胳膊捅伤。经鉴定外伤致李某某左桡神经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人左上肢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人在中国XX医院和第XX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造成了原告人误工费XX元、护理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鉴定费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等损失,共计XX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史某某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XX元、误工费XX元、护理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鉴定费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等损失,以上共计XX元。

三、审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原告对诉讼结果比较满意。

四、杨勇军律师说案

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持刀行凶,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此前曾有持刀故意杀人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记录,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考虑到史某某有精神病史,经司法鉴定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李某某对其予以谅解,史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XX年,缓期XX执行。另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被告人应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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