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军特邀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杨勇军特邀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5316380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杨勇军特邀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6日|分类:民事案件 |239人看过举报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杨勇军律师

[案情]曹某和崔某3年前离婚,他们有一个8岁的儿子,法院判决归崔某抚养。今年5月的一天,他们的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中,泡坏了邻居家新装修的棚顶。邻居家索赔2000元,崔某单位效益不好,又刚刚做完胃部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曹某支付赔偿费。曹某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

   〔评析〕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夫妻离婚后,虽然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基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随时照顾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宽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本案,首先应由崔某负责赔偿,但崔某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所以可以要求与曹某共同承担。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济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5316380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5536

  • 昨日访问量

    6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勇军特邀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