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秀明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1日 16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河北XX因与被上诉人前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代理被上诉人。
上诉人认为一审中委托司法鉴定意见表明《备忘录》上“赵XX”签名非本人书写,加盖项目部印章与上诉人备案印章不一致,且不能确定落款时间是否当时所签。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备忘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能确认,依法不应被采信。一审判决置司法鉴定意见及事实于不顾,推定《备忘录》真实有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二、再审一审判决确认“赵XX对印章、签字均认可”系承办法官单独询问的结果,赵XX作为证人却未能当庭作证,其证言未经双方质证和询问,显属违反公开审理原则,程序违法。三、再审一审判决以“未送达”、“未经审核”、“监理公司无权对工程进行结算”为由,不认可《工程结算表》为双方工程款结算依据,有悖事实和法律。请求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排除被上诉人伪造的证据,还事实以真相,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及司法公正。
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关于“备忘录”的鉴定质证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正确,一审对备忘录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二、河北XX一审提供的核心证据“结算表”是河北XX单方制作,内容虚假,且“结算表”没有经过前兴公司复核、审计、盖章、签字盖章确认,是一份无效证据,一审法院未采纳并无不当。
该案经过一审、再审后,上诉人仍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法院(以下简称渭南中院)(2016)陕05民再21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经陕西省高院审理,于2018年5月二十三日作出(2018)陕民终27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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