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本案为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涉及“某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原告张三(化名)(实际施工人)承包了由被告乌鲁木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分包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完工后,双方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确认A公司尚欠张三(化名)工程款共计3,269,800元。
其中:
- 第一笔款项:1,258,910元,约定分期支付;
- 第二笔款项:2,210,890元,约定通过张三(化名)入股某公司的方式抵销。
然而,A公司未按约付款,张三(化名)遂委托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徐秀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及其授权代表人李四(化名)共同支付欠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部分款项已支付、部分已通过股权抵销,并主张李四(化名)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1. 李四(化名)不承担责任:其在《补充协议》中签署为“授权代表人”,属职务行为,A公司为债务人。
2. 第一笔款项尚欠521,938.34元(已扣除转让给第三人的20万元、已付款29万元、代付社保工资等24.6万元)。
3. 第二笔款项2,210,890元未实际抵销:股权转让未履行,仍属有效债权。
4. 利息部分支持:第一笔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算,第二笔利息自起诉日(2024年12月30日)起算。
最终判决:
- A公司支付张三(化名)工程款 2,732,828.34元;
- 支付相应利息(分段计算);
- 驳回对李四(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装饰装修工程欠款纠纷,涉及工程结算、债务抵销、职务行为认定、利息起算等多个专业问题。徐秀明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1. 精准锁定债务人:尽管李四(化名)在协议中签字,但徐律师仍主张A公司为债务人,同时保留追究李四(化名)个人责任的可能性,最终法院虽未支持个人责任,但整体债权未受影响。
2. 有效抗辩被告的“已付款”主张:针对被告提出的多笔代付款、手机抵款、他人代付等,徐律师通过举证、质证,成功剔除了大量无证据支持的付款主张,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债权金额。
3. 成功否定“股权抵债”的履行效力:被告主张第二笔款项已通过股权转让抵销,徐律师指出协议未约定股权比例、未实际履行,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认定该笔债务仍应清偿。
4. 合理计算利息,争取最大权益:徐律师代为明确利息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法院在合法范围内予以支持,体现出律师在细节上的专业把控。
四、律师建议
- 装饰装修工程实际施工人应保留完整结算凭证,避免被“代付款”“股权抵债”等方式稀释债权。
- 签订补充协议时,明确债务人身份、履行方式、违约责任,避免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同。
- 遇到工程款拖欠,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尤其在证据组织、利息计算、诉讼策略等方面,律师的专业判断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本案中,徐秀明律师以其扎实的合同法功底和丰富的工程纠纷经验,帮助当事人在复杂事实中厘清法律关系,最终赢得近274万元工程款判决,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不可替代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