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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终审

发布者:徐秀明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1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超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终审

 

【案件经过】

 

张三(化名),1957年生,农业家庭户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某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将张三派遣至西安市灞桥区某项目任监理工程师,未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但2024年2月至12月通过招商银行代发工资。2024年11月28日16时25分许,王五(化名)驾驶轿车在某大道与某某道交叉口与张三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张三受伤,11月30日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王五主责、张三次责。张三之子李四(化名)申请工伤认定。灞桥区人社局调查后,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张三从项目返回家中拿取身份证和项目监理章后返回项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灞桥区政府复议维持。某公司起诉,一审驳回;上诉称双方无劳动关系、张三并非因工外出。

 

【判决结果】

 

二审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超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张三管理项目章,结合考勤、监理日志、证人证言等,可证明其下午上班打卡后外出取章,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公司负担。终审。

 

【案件心得】

 

本案核心是“超龄务工农民+劳务派遣+因工外出”的工伤认定。法院抓住三点:一是最高法答复明确超龄务工农民可适用工伤保险;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以超龄或劳动关系问题免责;三是“因工外出”不限于单位明确指派,因工作需要取回项目章、身份证等与履职相关事务,也可纳入。用人单位若主张擅自离岗、因私外出,必须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证据链至关重要:钉钉考勤、监理日志、项目章保管说明、遗物印章、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就专业律师作用而言,徐秀明律师在工伤行政争议中的重要性,正体现在对“因工外出”“工作原因”“举证责任”等争点的早期研判、证据固定和诉讼策略设计;案件也提示:劳务派遣、超龄用工、项目章保管等管理漏洞,会显著放大工伤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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