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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货款纠纷引发本反诉“对攻”,徐秀明律师巧用调解化解僵局

发布者:徐秀明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6日 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5626日,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书》,约定A公司B公司出售一台卧式燃油气蒸汽热源机,总价款6万元。合同约定:买方付款后5天内发货,运费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调试安装,货到买方指定地点后支付余款。

合同履行中,双方矛盾迅速激化。A公司称已按约发货,买方仅支付1.8万元,剩余4.2万元一直未付,遂于202594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B公司则提出反诉,指责A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未按期发货(直至710日才发货),且故意将发货单收货人填写为卖方自己,导致买方无法追踪货物;买方为取回货物被迫自行支付运费1.42万元;货到后卖方拒绝派人调试安装,买方自行安装后设备在一个多月内发生三次事故,卖方均拒绝维修。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运输费1.42万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合计9.42万元。

本案本诉与反诉交织,双方争议金额合计超过13万元,涉及逾期发货、运费承担、安装调试、质量维修等多个焦点。

调解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1. B公司20251023日前支付A公司货款2.2万元,A公司同时为B公司出具总货款4万元的发票;

2. A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3. B公司自愿放弃全部反诉请求(运输费及经济损失共9.42万元);

4. 双方就此争议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本诉减半收取425元由A公司负担,反诉减半收取1077.5元由B公司负担。

案件心得

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互撕”案件——本诉追货款,反诉索赔偿,双方各执一词,证据对抗激烈。若按部就班走完举证、质证、鉴定乃至可能的设备质量鉴定程序,诉讼周期漫长,诉讼成本将远超争议标的值。徐秀明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准确把握了案件的核心变量:一是本诉中被告已支付1.8万元,剩余4.2万元货款事实清楚,但原告在逾期发货、未调试等环节确有瑕疵;二是反诉中被告主张的9.42万元损失虽有依据,但实际损失举证难度大,且设备“三次事故”的原因归属存在技术争议。在此背景下,徐秀明律师果断选择以调促和,最终为客户争取到2.2万元净回款,同时彻底免除反诉风险,避免了可能高达数万元的鉴定费、律师费及时间成本。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商事诉讼中“以退为进”的务实策略——不纠结于全胜,而是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锁定确定性收益。徐秀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纠纷预判能力和调解谈判能力,是案件得以圆满解决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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