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张借条的官司能打赢不?
2020-03-28
近几天有一个朋友来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手里有一张借条,上边注明了借款数额(20万元)、借款时间和借款人,有借款人的签字手印,光有这张借条起诉他还款,能赢不?
我的回答是,如果 只有一张借条,但是没有别的证据,起诉对方立案不成问题,但是要赢官司比较难。
也就是说,借贷纠纷的案子,系统的证据对于胜诉非常重要。
为什么这样说呢?
先看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也就是说,对于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起诉被告还钱,被告辩解没实际拿到钱,原告应当进一步举证,这笔钱到底给了没有,怎么给的。所举出的证据应当足够证明,这笔款的确已经付给借款人了。对于小额的款项(例如几千元),一般来讲有一张借条就是比较好的证据。但是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案件,大额借贷(例如本案20万元),拿着20万元现金支付给被告的可能性不大,通过银行打款居多,一般情况下,开庭的时候,原告出示借条后,法官会要求原告出示款项支付到位的证据(例如银行打款凭条等),以证明这笔款实际支付到位了。
因此,如果原告方除了这张借条,再也没有别的证据,这个案子要胜诉比较困难。
当然了,如果原告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款项确实支付到位了,再加上借条,一般可以证明这笔借贷业务是实际发生的。例如原告方有证据证明自己手里有大额现金,对方在原告借款的时间,财产数额发生了大额变化(与原告方借款相近),被告又没有合理证据证明这笔款项的合理来源,这种情况下原告有胜诉的希望。
另一种情况,原告凭一纸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被告不否认,原告能否胜诉?
这种情况下,法官仍应当查明事实,防止虚假诉讼的产生。
为什么这样做呢?
先说说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下边从一个具体案例说明这个问题。
黄某与梁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梁某向黄某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7天,借款用于支付梁某名下某房屋所欠的部分债务等。同日,黄某转账60万元给梁某,梁某对此出具了《收款收据》。
7天过去了,梁某未依约还款,黄某在第8天告上法庭。该案经办法官发现本案有不少疑点:原告将巨款借给被告,期限仅7天,第8天即诉至法院,并不符合一般的民间借贷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催还款未果而起诉至法院的惯例,很像是在演戏。
案件开庭后,被告到庭,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进行了自认,双方迫切想要尽快调解,且双方的想法几乎完全一样。另外,双方均提及被告在另案中作为被执行人正在被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会拍卖其名下的一处房屋,原告希望能尽快参与分配。
法官经深入调查,银行流水显示,黄某借出的款,当天就回流到自己的账户上了。
最后原告承认,原被告是朋友,被告欠别人的钱没偿还,法院正在拍卖其房屋。他的算盘是,假造这样一个官司,让被告参加拍卖款分配,减少自己的损失。
最后法院认定这是一起虚假诉讼,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另作出司法决定书,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罚款。
可见,即使双方都承认的借款,法院也不会轻易确认,目的是防止一些人利用法院的判决达到其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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