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7岁的刘某被呼和浩特市一家饭店聘为服务员,饭店管吃管住。同年9月的一天晚上,在休息时,刘某和同寝室的两名女孩儿在饭店前台取出1公斤左右的散装白酒,回到寝室一边喝酒,一边聊天。当晚,刘某因饮酒过量发生呕吐,饭店老板发现后,让其他服务员将呕吐物进行了清理。然而,第二天早晨大家发现,刘某的情况异常,急忙叫来120急救车,但是,刘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刘某系乙醇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饭店老板送给刘某家属1万元钱。但是,刘某的家属认为,饭店是“封闭式”管理,孩子死亡,饭店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于是,刘某的家人将饭店老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拿饭店的酒喝,因饮酒过量致乙醇中毒死亡,后果应由本人承担,被告不具备法定监管责任。因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醒:用人单位要教育好自己的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家长要对自己的孩子严加管束。我国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刘某已满17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饮酒,这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饭店不承担责任。刘某自己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性,因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