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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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吃午饭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属于工伤吗?

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3日 79人看过 举报

2026-07-0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小马是某医院的检验技术人员,2024年7月11日中午12:17在医院食堂吃饭时突然晕倒,同事紧急送往本院急诊就医,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2024年7月12日1:33死亡,死亡原因为机型胰腺炎。

2024年7月25日,医院向当地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小马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视同工伤。人社局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在2024年9月6日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小马的丈夫不服人社局作出的认定结论,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双方分歧】

小马的丈夫认为,首先,医院的检验科全天24小时都在接收检验样本,相关的检验仪器是24小时不间断运转,小马作为检验师,若在午饭时间收到检验样本也需要第一时展开检验工作,无法完全脱离岗位,午饭时间是为满足其个人基本生理需求的用餐时间,是日常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其次,工作岗位一般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领导指派从事工作的岗位,包括职工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外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医院食堂是为满足吃饭的人体正常生理需要的区域,也属于工作岗位。所以小马在医院食堂发病晕倒,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人社局则认为,小马突发疾病时正在医院食堂吃午饭,发病时间为午休时间,并非工作时间,职工用餐属于个人生活行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不符合视同工伤要求的发病时处于履职状态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在于小马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各方都认可小马在2024年7月11日上的是白班,工作时间为8:00-17:00,固定午休时间为11:30-13:00,当天小马在医院食堂吃午餐时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马的丈夫主张小马作为医院的检验师,工作常态为午休时间亦处于不间断工作的状态,医院方也认可日常医院工作量大,午休时间加班加点工作也是常态,但是结合现有材料来看,没有任何证据可以体现小马在2024年7月11日吃午餐时仍负有紧迫的、未完成的工作任务,所以难以认定其突发疾病时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状态,无法满足工作岗位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本身就体现了立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因此,对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无限制地扩大,故无法作出小马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司法认定。

   周晨律师,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自2012年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一直专注于处理劳动纠纷领域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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