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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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索赔败诉!未足额≠未缴!

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29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1日,小唯入职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平面设计,月薪29000元。

2022年8月30日,小唯以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

2022年9月30日,小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万元。


【庭审过程】

小唯主张:公司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自己在职期间内,公司一直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并非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标准作为社保缴纳基数,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向公司提出解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小唯就其主张提供了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保对账单等证据。

公司辩称:公司按照低基数给小唯缴纳社保,这么多年其一直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解除才有补偿。公司虽然缴纳基数低,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都有缴纳,因此,不同意支付补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小唯的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足额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保,但实践中,不少的用人单位都存在着社保缴纳不合规的情形,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缴纳社保;

2、缴纳险种不合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五个险种,但有的用人单位只给劳动者缴纳其中某一种或者某两三种险种,比如只缴纳工伤,或者只缴纳养老、医疗,其他的险种不缴纳;

3、缴纳基数不合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般来说劳动者工资越高,缴纳基数就越高,但不少用人单位从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只按照最低的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种情况就是日常说的存在“社保基数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这里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指的是上述的第1种和第2种情形,即不缴纳社保和缴纳险种不全,不包括第3种“社保基数差”在内。

本案中,公司一直给小唯缴纳了五险,只是存在基数差,不属于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因此仲裁驳回了小唯的请求。小唯对于基数差的问题,正确的维权途径应该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补缴社保基数差额。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