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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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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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股东身份的员工,也受劳动法保护,公司不得克扣工资

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8日 26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雷某2014年6月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雷某担任财务总监一职,月薪40000元。

2017年8月,鉴于雷某优秀的工作能力,公司与其签订“授予干股协议书”,约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授予雷某1.6%的股份,由股东“华大炳公司”代持。雷某也将基于这部分股份,享受公司的年终分红。

2021年6月,公司已经谈好的投资款未到位,资金周转开始出现问题,于是从2021年10月开始,雷某就没有领过工资了,直到2022年2月,雷某找到公司法人,表示自己理解公司的难处,但好几个月不发工资,自己也面临着非常大的生活压力,希望公司即便不能一次性把工资发下来,也可以先补发一部分。但公司对此事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的解决办法,雷某无奈之下,在2022年4月底,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6月,雷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6万元及经济补偿金32万元,金额共计48万元。


【争议】

对于雷某的请求事项,公司不同意支付,理由是雷某在公司的身份并非一般员工,而是公司股东,日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年底享受业绩分红,其每月所享受的待遇与公司业绩挂钩,公司自2021年开始便处于亏损状态,在此情况下,公司全部的股东都没有发钱,而且雷某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在公司面临困难时,应该与公司同舟共济,而不应该仅仅只关注在工资发没发的问题,却不致力于解决公司的困境。

对于公司的说法,雷某则表示自己日常都按时按点去公司工作,虽然公司曾在2017年授予了自己一部分股份,但从来就没领取过分红。


【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雷某的全部请求事项。


【律师评析】

实践中,不少公司都将股权/股份作为一种奖励机制,授予对公司有贡献的员工,因此这部分员工也同时获得股东的身份。根据法律规定,员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股东则是根据股份份额享受对应的分红,工资和分红的性质不一样且不冲突,因此员工身份和股东身份也是不冲突的,股东可以同时具有公司员工的身份。

本案中的雷某虽然在2017年8月获得了股东的身份,但与其同时,他在公司还是继续担任财务总监一职,负责相关工作,向公司提供劳动,受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管理,且公司在他获得股东身份后,还继续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至2021年9月,因此,公司以亏损为由停发雷某的工资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