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6日 13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6年4月18日,小海入职某智能公司,岗位为机械工程师,月工资为底薪16000元+项目奖金。
2020年9月30日下午4点多,公司HR在会议室告知小海关于公司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小海国庆节后就不用再来公司上班了。
2020年10月15日,小海收到了公司发给他的快递,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里载明:由于小海在2020年8月、9月期间迟到次数累计达到13次,按照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连续迟到5次或累计迟到10次的属于严重违纪,因此公司决定2020年9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落款:某智能公司,日期:2020年10月13日。
2020年11月,小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44000元。
【案件经过】
对于解除时间,双方均认可解除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小海的最后工作日也是2020年9月30日;
对于解除理由,小海称9月30日,HR口头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说明解除理由。公司则主张是因为小海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才在9月30日提出解除,考虑到第二天是国庆假期,所以在节后给小海补发了书面的解除通知书。
【案件结果】
案件经过一裁两审,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小海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44000元。
【律师评析】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要证明解除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客观存在。本案公司解除所依据的事实是小海存在迟到的情况,且迟到次数已经达到了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严重违纪的程度,为了证明事实,公司提交了小海的钉钉考勤、公司考勤制度,以及小海签收制度的相关材料。
二是证明行使解除行为的程序合规。公司单方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先通知公司工会,并征询工会意见,之后将解除的理由和解除的时间告知员工。如果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的,则不需要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
本案中,公司之所以败诉,问题就出在了解除程序上,或者准确的说是公司无法证明自身的解除程序是合规的。公司先在9月30日口头通知小海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解除通知一经送达员工就产生效力,即便后来公司在10月13日补发了一份书面解除通知书,但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和解除理由还是应以9月30日解除时为准。公司无法证明9月30日通知小海解除时,向小海告知了解除理由,最后就只能 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