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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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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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审批制度不能成为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的理由!

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18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孙某2018年3月与某创意公司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孙某工资每月15000元,担任平面设计岗位。在职期间,孙某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天9:00上班,18:00下班,中午休息1小时,周末双休。

2021年10月下旬,公司与孙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在加班费的问题上分歧较大,于是孙某便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在职期间的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66000元。


【审理过程】

孙某向仲裁提供了钉钉群聊天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与公司法人微信聊天记录等,来证明自己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工作的情形。

公司认可上述记录的真实性,但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加班需按照甲方制定的加班申请审批流程征得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孙某从未在钉钉系统中提出加班申请,因此不同意向孙某支付加班费。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根据孙某提供的证据,最后裁决公司向孙某支付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共计45000元,驳回孙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


【律师评析】

判断员工是否存在加班,有2个标准:1、用人单位要求;2、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本案中,公司认可孙某提供的钉钉、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聊天记录中显示出孙某在周末等时间的工作是在公司法人要求下进行的,尽管未履行加班申请审批手续,但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要求”这一事实的认定,其本质上与公司批准加班没有区别。因此,加班审批制度不是公司拒绝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的理由。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