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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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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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绩效考核程序缺失,劳动者诉求绩效工资获支持

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16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小陈2017年3月21日入职北京某能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27000元,另每季度有绩效工资,以20000元为基数,经考核后确定发放数额。

2020年4月18日,小陈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小陈支付了4月份工资,但2020年第一季度的绩效工资未支付,故小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20000元。


【庭审经过】

审理过程中,小陈和公司均认可绩效工资需经考核后发放,实施绩效考核的依据是2018年6月份《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方案里有考核流程、打分标准、绩效工资计算标准等。

公司以小陈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无权获得绩效工资,但未向法庭提交考核的相关材料。


【案件结果】

公司向小陈支付绩效工资20000元。


【律师评析】

绩效工资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公司利用绩效制度,通过对员工工资的调节,鼓励员工追求符合公司要求的行为,激励员工实现公司目标。

员工主张绩效工资须符合的条件有:1、公司存在发放绩效工资的事实;2、员工有资格获得绩效工资;3、能够明确确定可获得绩效工资的数额。

其中,员工需要对公司发放绩效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则对员工是否有资格享受绩效工资及绩效工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小陈提交了劳动合同和绩效考核制度来证明自己的劳动报酬中有“绩效工资”及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公司以小陈考核不合格拒绝发放绩效工资,但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考核文件及考核结果,故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