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4日 9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0日,XX公司与XXX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将27名旅客交由XXX参加2020年1月30日-2020年2月11日的法意深度游旅行团。2019年12月15日,XX公司向XXX支付合同费用250000元。
由于突发疫情,XXX的所有境外旅游项目无法成行,于是双方在2020年6月份开始协商退款事宜,最后确定XXX扣除必要的费用外,向XX公司退还参团费用200000元。
2020年7月20日,XXX根据协商的情况,草拟了一份“退款协议”,通过微信发给了XX公司,并留言到“退款协议看一下,如果内容没问题的话,咱们再盖章”。XX公司微信回复“内容没问题”,并在2020年7月23日在“退款协议”上盖章,然后拍照发给了XXX。
2020年9月7日,XX公司收到XXX的80000元退团款,此后就再也没有收到任何退团款。
【庭审过程】
XX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张XXX没有完全履行“退款协议”,尚有120000元团费未退还,要求XXX退还。
XXX称虽然双方曾协商过退还旅行团费用的事情,但“退款协议”上最后一条约定的是协议自双方盖章后成立生效。现在这个“退款协议”上只有XX公司的公章,XXX并未盖章,协议尚未成立生效,不需要向XX公司退还费用。
【审理结果】
XXX向XX公司返还120000元团费。
【律师评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纸质合同、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案件中,XX公司和XXX对退款事宜协商一致后,XXX将协商内容制作成书面合同发与XX公司确认,XX公司同意并盖章,虽然XXX后续没有在这份退款协议上盖章,但其已经开始履行了部分退款义务,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份退款协议也是成立的。所以XXX应当按照退款协议的约定,向XX公司返还剩余的120000元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