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1日 14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包X2015年入职某建设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财务工作。公司自2016年6月开始,持续从包X工资中扣除风险抵押金,至2018年8月,共扣除风险抵押金60000元。
2020年5月21日,包X从公司离职,此后一直找公司要求退还风险抵押金,但公司以包X在职时所属项目工程出现亏损,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
故包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60000元风险抵押金。
庭审中,公司辩称根据《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项目部主要成员均需缴纳风险抵押金,须一次性缴纳;若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公司可以从每月工资中逐月扣除至应交纳数额为止。若员工所在项目出现亏损的,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
此外,公司还提交了员工对《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签收记录,证明包X知晓并同意遵守相应规定。
【结果】
案件经审理后,仲裁裁决公司向包X返还60000元风险抵押金;公司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作出与裁决一致的结果。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的《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及从员工工资中扣除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员工返还。
除了公司向员工收取押金的情形外,还有向员工收取服装费这些行为,其实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要求员工统一着装是为了公司的经营需要,服装费应该公司承担,要求员工承担费用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