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5日 3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小X2019年9月1日入职北京某咨询管理公司,担任行政主管一职,月薪10000元,试用期2个月,至2019年10月30日满。
2019年11月14日,公司通知小X,要求其在次日(2019年11月15日)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理由是公司认为小X的试用期表现不合格。
2019年12月3日,小X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结果】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2020年11月30日,中院作出判决,认定公司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
【评析】
不注重试用期员工的用工管理,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是很多公司存在的通病。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是“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公司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2、录用条件应该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告知或进行公示;
3、公司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或者事实;
4、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不能超过依法约定的试用期间,即必须在试用期满前办理完解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