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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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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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太“随意”,用人单位需赔偿

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5日 2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小X2019年9月1日入职北京某咨询管理公司,担任行政主管一职,月薪10000元,试用期2个月,至2019年10月30日满。

2019年11月14日,公司通知小X,要求其在次日(2019年11月15日)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理由是公司认为小X的试用期表现不合格。

2019年12月3日,小X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结果】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2020年11月30日,中院作出判决,认定公司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


【评析】

不注重试用期员工的用工管理,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是很多公司存在的通病。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是“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公司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2、录用条件应该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告知或进行公示;

3、公司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或者事实;

4、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不能超过依法约定的试用期间,即必须在试用期满前办理完解除手续。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