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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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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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买卖合同,没有送货单、供货单等凭证,索要货款有风险!

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5日 49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天津某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线缆公司”)在朋友的介绍下,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的一个展台搭建项目提供电线电缆等装修建材。由于是熟人介绍,加上技术公司要货要的急,在没签合同的情况下,线缆公司就先按对方要求,在2016年10月8日将货物一次性运送至展台的搭建项目现场,项目负责人杨某在确认货物数量后,在送货单签了名字。

        2017年1月5日,线缆公司和技术公司就此事补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在结算货款时,技术公司要求线缆公司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已签字的送货单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这些材料的原件,线缆公司也按要求全部提供,但没有让技术公司写收条,自己没有留复印件。随后,技术公司在2017年1月16日和2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76400元的货款。

        由于还剩30000元货款没支付,线缆公司在此后的两年内,通过电话、催款函的方式,多次向技术公司催要,刚开始技术公司还说尽快付,到后来索性就不理会了,于是线缆公司在2018年12月委托律师起诉,追讨货款以及迟延付款的违约金。

        我们在线缆公司提供了相关合同及了解整个事情经过后,发现线缆公司手里只有一份买卖合同和76400元的转账记录,送货单之前给了技术公司,自己也没留底,这就意味着如果在法庭上,技术公司只承认自己收到76400元的货物,线缆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提供了106400元的货物的话,那索要这剩余30000元尾款的风险就很大。

        事实也证明了律师的担心是正确的,在开庭时,技术公司果然说的是只收到76400元的货物,剩余30000元货物没有交付。既然律师已经考虑到了这个问题,自然在诉讼前就做好了准备工作,通过线缆公司对整个事情的描述,通过与技术公司的员工和项目负责人的沟通,将实际送货的时间、送货方式、金额等事实信息固定、搜集完整,并在开庭时作为证据提交,在面对律师准备的证据前,技术公司也无法再抵赖,最后法院支持了线缆公司要求技术公司支付尾款和违约金的全部请求。


【律师评析】

        供货方索要货款,前提是双方要存在买卖合同且已经履行,也就是说供货方负有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的举证责任。换句话说,供货方索要货款时需要证明以下几个问题:

        1、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供货方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对方已经接受了货物。

        因此,买卖合同纠纷中,要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话,不仅需要书面合同,更需要有送货单、供货单或对账单等凭证。而对于送货单、供货单等简单记载买卖事实的凭证,供货方也要留个心眼,尽量让收货方的负责人签字,最好加盖单位公章,避免将来发生争议时,收货方否认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