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7日 2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梅某2019年1月16日入职公司,月薪4500元,2020年5月2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6月8日,梅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未休年假补偿8300元。
梅某主张自己在入职公司之前,累计工龄已经27年,依法应享受每年15天的年假,在职期间,公司没有安排其休年假,故而要求年假补偿。
公司辩称已经安排梅某休过年假了,但没有提交证据。
【裁判结果】
公司向梅某支付未休年假补偿8300元。
【评析】
公司有义务安排员工休年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员工未放弃休年假,公司又没有安排休的,应当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补偿,其中包括公司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公司只需要额外再支付200%的日工资作为补偿即可。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主张年假补偿是有时效限制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年时效的计算方式举例如下:
员工2018年的年假,本应该在2018年12月31日前休完,但考虑到年假可以跨年休的特点,故而安排其在2019年12月31日前休完也是可以的。如果2019年12月31日之前都没有休,那么员工主张年假补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开始了,员工就必须在一年内,也就是2020年12月31日之前去要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过期不候。
根据上面的算法,可以总结出一个结论就是,公司对员工最近2年的未休年假有补偿义务,超出2年的部分,就算是过时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