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31日 8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8年11月3日,HX入职北京某XX公司,月薪10000元。2020年4月20日,HX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离职手续。6月,HX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0000元。
庭审中,HX主张在2020年4月20日,公司领导把她叫到办公室,说公司觉得她的工作能力不太行,当天让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辩称:HX自己向公司提的辞职,并提交有HX本人填写的《离职申请表》来证明解除原因。
对于《离职申请表》,HX表示是自己填写的,但是在公司的要求下填写的,而且《离职申请表》中没有离职原因,不能代表是自己辞职的。仲裁委向公司询问如何能在《离职申请表》中看出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的,公司表示按照公司的做法,只有自己辞职的劳动者才会在离职的时候填写这种表格,劳动者书面的辞职信没有。
【结果】
仲裁委和法院均认定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评析】
劳动者与公司因解除发生纠纷一直都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高频点。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主张是劳动者自己辞职,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比如员工的辞职信或者辞职申请,就算没有辞职申请,那么员工在签署《离职申请表》时,也需在表中注明员工离职的原因,否则,公司说劳动者辞职就是一句空口白话,最后只能面临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