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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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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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2日 17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杨某与其爱人晚饭后,在马路上散步,李某骑自行车从其后方经过,可能是道路比较拥挤,双方不小心有了肢体碰撞,但鉴于双方性格都比较急躁,在发生肢体碰撞后,没有冷静处理,进而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杨某将李某打伤,后被民警查获。

      李某在民警的安排去医院检查验伤,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载明:左眼球钝挫伤,左眼睑软组织挫伤,建议观察视力,全休一周。

      民警对事实调查完毕后,认为杨某该对李某的伤情负全责,由杨某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等,并对双方进行调解,李某当场提出要求杨某赔偿10万元,双方调解失败。

      之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物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7000元。

      庭审中,杨某表示,由于李某曾对其多次使用带有脏字和辱骂性言语,才致使双方发生冲突,李某自身也应该对此次损害实践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向李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物品损失共计4156.47元。


【律师评析】

      日常生活、人际交往,难免产生矛盾,进而发展到打架斗殴也是常见的事情,在伤害事故中,受伤一方通常会有索偿的要求,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在人身伤害的案子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