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2日 17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杨某与其爱人晚饭后,在马路上散步,李某骑自行车从其后方经过,可能是道路比较拥挤,双方不小心有了肢体碰撞,但鉴于双方性格都比较急躁,在发生肢体碰撞后,没有冷静处理,进而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杨某将李某打伤,后被民警查获。
李某在民警的安排去医院检查验伤,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载明:左眼球钝挫伤,左眼睑软组织挫伤,建议观察视力,全休一周。
民警对事实调查完毕后,认为杨某该对李某的伤情负全责,由杨某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等,并对双方进行调解,李某当场提出要求杨某赔偿10万元,双方调解失败。
之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物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7000元。
庭审中,杨某表示,由于李某曾对其多次使用带有脏字和辱骂性言语,才致使双方发生冲突,李某自身也应该对此次损害实践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向李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物品损失共计4156.47元。
【律师评析】
日常生活、人际交往,难免产生矛盾,进而发展到打架斗殴也是常见的事情,在伤害事故中,受伤一方通常会有索偿的要求,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在人身伤害的案子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