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2日 7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1月25日,刘某在生产车间身体不适,有些头晕,后背疼,之后便回家休息。11月26日在上班途中晕倒,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头晕原因待查,贫血”,同时医生要求刘某在下周一,也就是11月29日再次前往医院做检查,后返回家中休息。11月27日,周日公司放假,上午9时,刘某在家中突然晕倒并伴有抽搐、意识不清的情形,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抢救无效,于当日12:30死亡,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刘某的丈夫郑某认为,刘某11月25日在车间工作时感到身体不适,并伴有后背疼、头晕等症状,这些都属于心源性猝死的病症表现,这表明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身体已经出现异常,虽未立即送医抢救,但其死亡从发病时起算并未超过48小时,刘某的死亡应视为工伤。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郑某申请认定工伤的材料后,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郑某不服,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后,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周晨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之情形,“突发疾病”应考虑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本案中,刘某在11月25日工作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又于11月26日上班途中晕倒,11月27日公司放假期间,其在家中发病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非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因此,刘某的情形不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