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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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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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病,中途回家休息后死亡的,不视为工伤

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2日 7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1月25日,刘某在生产车间身体不适,有些头晕,后背疼,之后便回家休息。11月26日在上班途中晕倒,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头晕原因待查,贫血”,同时医生要求刘某在下周一,也就是11月29日再次前往医院做检查,后返回家中休息。11月27日,周日公司放假,上午9时,刘某在家中突然晕倒并伴有抽搐、意识不清的情形,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抢救无效,于当日12:30死亡,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刘某的丈夫郑某认为,刘某11月25日在车间工作时感到身体不适,并伴有后背疼、头晕等症状,这些都属于心源性猝死的病症表现,这表明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身体已经出现异常,虽未立即送医抢救,但其死亡从发病时起算并未超过48小时,刘某的死亡应视为工伤。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郑某申请认定工伤的材料后,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郑某不服,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后,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周晨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之情形,“突发疾病”应考虑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本案中,刘某在11月25日工作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又于11月26日上班途中晕倒,11月27日公司放假期间,其在家中发病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非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因此,刘某的情形不属于工伤。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