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2日 5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魏某1998年开始在广东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7月退休后继续留在公司工作。2012年4月1日下午,魏某在工作中受伤,右手腕被制药搅拌机所伤,伤残7级。此后魏某向公司主张医药费等各项费用30余万元。
广东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周晨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律师认为魏某已届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虽然魏某诉在工作中受伤,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但魏某自身对此次伤害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魏某的确在此次伤害事故中存在过错,故要求魏某本人承担20%的责任。
点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当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不再按照劳动法及工伤条例处理,而是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除了计算标准不一样外,最重要的是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也就是只要不是劳动者故意让自己受伤,即便他在工作存在一定的过错或是疏忽,都不影响工伤的认定。而人身损害赔偿则不同,如果职工自身因过失或是失误造成事故发生的,那么职工本人也将对最后的赔偿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