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1日 11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1992年起在该中心下属南京某所工作,并经授权前往青岛洽谈项目合作,之后中心在1993年8月将其除名,除名原因上张某自1993年起开始担任青岛一家企业的企业法人。2013年,张某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1、中心的辞退行为无效;2、按照当年签订的住房协议为张某提供南京当地一套不低于100平米的房屋;3、为张某办理退休手续;4、承担张某自退休之日起的养老待遇损失及医疗费用70余万元。
周晨律师接受中国某中心的委托,查阅相关材料后,认为张某自1993年起担任其他企业法人,此后未向中心提供劳动,中心也未对张某进行管理及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已无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人事关系事实上已解除,张某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赔偿养老待遇损失及医药费损失等诉求没有依据。
案件经审理后,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