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1日 14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Z某2008年5月12日入职北京某医疗公司,双方分别于2008年5月12日及2011年5月6日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最后终止日期为2014年5月11日。2014年4月8日,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11日到期”为由书面通知Z某,双方劳动关系到期后不再续签,要求Z某于2014年5月11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Z某表示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认定】:
Z某称:我2008年5月12日入职后,先后与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依法应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辩称:Z某在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应认定为Z某对我公司提出不再续签的决定予以认可,应属于双方就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达成合意,因此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应向Z某支付赔偿。
【律师点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案中,Z某在2008年之后与公司之间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是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案件中,公司说Z某在终止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视为其认可不再续签,但在实践中,当劳动者满足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即便是劳动者未主动提出,单位也应主动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得随意终止,否则将承担违法的责任,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撤销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是不是只要劳动者在2008年之后,跟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就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这也未必,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可以不予续签,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1、公司注册地或劳动关系实际履行地在上海地区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