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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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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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社(北京)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发布者:周晨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8日 6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A某2004年1月1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2月,A某因心脏手术,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公司予以批准。此后A某一直在家休养,休养期间断断续续的向公司交过一些医院的诊断证明,时间分别在2014年9月10日、10月16日、11月13日、11月25日、12月5日、2015年1月5日及1月12日。2015年5月18日,A某收到公司的单方解除通知书,以A某自2015年1月6日起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A某与公司发生争议,要求确认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违法,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A某称:2014年2月自己因身体原因向公司请病假,公司是批准的,此后也向公司递交过几次诊断证明,时间主要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但交过几次后,公司说不需要交了,在家好好休养就行,因此后续就诊的时候就没有再开病假条了。就此A某提交了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诊断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公司最后支付工资至2015年4月。

        公司辩称:的确收到过A某的病假条,但并不完整与连贯。公司没有A某2015年1月6日之后的病假条,A某也没有出勤提供劳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旷工超过5天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此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员工手册》、员工签收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法院认定】:

        首先,公司虽主张A某自2015年1月6日起旷工,但公司向A某支付工资至2015年4月,与其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的说法自相矛盾;其次,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公司对员工的旷工行为批评教育无效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对A某进行过批评教育。

        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继续履行与A某的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公司援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满足以下几点:

       1、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理,有效送达劳动者;

        2、员工有严重违纪的行为;

        3、有效送达公司的解除通知。

        规章制度也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一旦制定,不论是公司还是员工都需要遵守。在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对于员工旷工,需要先行批评教育,无效的才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公司在解除过程中就必须按照员工手册所制定的规则处理。就像公司规定旷工5天构成严重违纪就不可以因员工旷工3天进行解除。也正是我们常常强调的,公司应尽量避免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规章制度中设置不必要的、甚至是多余的手续,以免“作茧自缚”。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