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寿昌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20012871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尹某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廖寿昌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3日 4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寿昌,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诉称,被告杨某与(2015)洪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为了逃避债务,两人于2006年6月8日在洪雅县民政局假意办理离婚手续并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杨某名下。离婚后双方仍然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9月23日共同生育一女杨某某。在(2015)洪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不久,即2015年10月14日,王某亲笔写下书面材料,承认她与杨某系假离婚逃避债务,并且离婚至今后仍然在一起生活,因此,杨某与王某系同居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请求判决被告杨某对(2015)洪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事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辩称,一、相关案件事实。2006年6月8日,杨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洪雅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婚内共同财产共8项计270.5万元和债务6项计193.3万元均归杨某,并由杨某付给王某60万元,子女由杨某独自抚养并承担所有费用。离婚后,双方均各过各的生活,王某间断回来看儿子时双方偶尔在一起,后来王某意外怀孕并于2011年9月23日生育一女。从2012年底,双方完全断绝了关系。从法院出来后,尹某某又将王某软禁在洪雅县南坛街一小旅馆内。次日,尹某某强行将王某带到尹某某云南省宣威市格宜镇的家中,随后对王某进行了各种方式的侮辱、威胁、毒打,逼迫王某向所有亲友借钱。王某也曾数次报案,尹某某辖区派出所的民警也曾到尹某某家中出警,要求其不得限制王某人身自由。但公安走后,尹某某仍然继续残害王某。非法拘禁期间,尹某某还将王某带出去说要杀死王某,并抛尸荒野。王某在极度恐惧中多次报警,宣威市公安局西宁派出所出警后,基于地方保护主义,仍以经济纠纷为由未处理尹某某的非法拘禁行为,而是要求到经侦报案或者去法院起诉。尹某某仗势地方有关系,又有差钱的事实,公安拿他也没办法,于是又将王某带回其家继续残忍地折磨。2015年10月4日,王某痛苦至极、绝望至极,喝下剧毒农药魔芋草净(百草枯),格宜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到场后,直接送到了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抢救。次日稍有好转,尹某某又强行出院将王某带回家中继续折磨。2015年10月14日,在尹某某家中,王某为求活命,跪着按原告尹某某的要求书写了“假离婚证明”。2015年10月16日,王某待尹某某一家放松监管之机,将其一家反锁后逃脱尹某某的魔掌。随后,尹某某持王某所写的“假离婚证明”提起了诉讼。二、杨某与王某是真离婚,且不存在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到杨某名下的行为。杨某与王某2006年6月8日通过洪雅县民政局离婚离婚时,杨某虽取得夫妻所有共同财产,但其应支付193.3万元共同债务,还应支付王某60万元,其到手资产实际价值仅为17.2万元,且未要王某承担子女的抚育费,不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三、杨某与王某离婚后,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指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杨某与王某离婚后,王某间断回来看儿子时双方偶尔在一起,后来王某意外怀孕并于2011年9月23日生育一女。仅凭王某离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就认定双方是同居关系,是对常识的扭曲和对法律错误的解读。并且,从2012年起,双方就断绝了任何关系。四、杨某没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五、王某2015年10月14日书写的证明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该份材料是王某2015年9月23日至10月16日被尹某某非法拘禁到云南宣威市期间,受到人身威胁和残暴的迫害被逼所写,系非法证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六、尹某某应提出申诉,其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二审”的司法原则。尹某某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应提出申诉。尹某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杨某请求裁定驳回尹某某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8日,杨某与王某在洪雅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杨某与王某有过同居行为,并于2011年9月23日生育一女杨某某。在王某与尹某某发生魔芋买卖合同之前,王某已与杨某分居。

以上事实有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和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的陈述和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

一、尹某某是否属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不同,不属重复诉讼。

二、王某所写与杨某假离婚证明及《保证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被告杨某的申请,本院对王某进行了调查取证,证明原告尹某某提供的假离婚证明和保证书是王某被尹某某带到云南监管期间写的,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尹某某对王某笔录真实性没有异议,只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为,因王某欠尹某某巨额魔芋款,在本院判决生效后躲避尹某某的情况下,尹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在丹棱县找到王某。双方先后到洪雅县洪川派出所、洪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去解决未果,作为一个女人,孤身一人“自愿”随原告到云南家中协商至2015年10月16日离开不合常理。虽然公安机关未对此案立案侦查,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所不同,结合本院调取的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处警单记录表》,被告杨某提交的宣威市公安局西宁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情证明》可以认定王某在被带到云南期间有求助、报警及自杀行为。上述证据能达到证明王某在云南期间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事实发生的高度盖然性,所以王某所写与杨某假离婚证明及《保证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三、王某与杨某是否是假离婚?

本院认为,王某与杨某于2006年6月8日在洪雅县民政局申请离婚并取得川(2006)眉洪离第00224号《离婚证》,离婚合法有效。离婚协议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表现,依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四、杨某是否参与了魔芋买卖?

原告尹某某申请沐丽周某纺浦某珍出庭作证拟证明杨某

参与了魔芋买卖。庭审中,沐丽浦某珍明确回答是将魔芋卖给尹某某、王某和杨某三人周某纺拒绝回答这一问题。证人作证内容与已经生效的(2015)洪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尹某某认为被告王某该买卖行为系被告王某个人行为而起诉被告王某个人”并认定“故本案被告王某的买卖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王某个人承担”相矛盾。故对该三证人证言及证明内容不予采信。如果尹某某也知道杨某存在“参与”了魔芋买卖的情况,尹某某在聘请有专业律师追偿魔芋款(2015)洪民初字第628号诉讼案件中仍未将杨某列为被告,不合常理。

五、杨某对(2015)洪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事项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由此可见,同居关系是指: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虽然杨某与王某离婚后在2011年9月23日生育一女杨某某,但在王某与尹某某发生魔芋买卖合同时,杨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尹某某所举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实。故尹某某提出与王某发生魔芋买卖合同时,是王某与杨某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认为杨某对(2015)洪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事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尹某某对被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940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廖寿昌律师 已认证
  • 18200128710
  • 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51次 (优于97.1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7次 (优于95.9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0553分 (优于98.5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篇 (优于93.01%的律师)

版权所有:廖寿昌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1547 昨日访问量:5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