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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XX、严XX等与四川省长特龙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廖寿昌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金牛区XX,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XX。
经营者:严XX,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严XX,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省长特龙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XX、严XX诉被告四川省长特龙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金牛区XX、严XX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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