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可以拿经济补偿?
当前大环境下企业用工负担较重,岗位、薪资、待遇难免要给职工进行调整或降低。不想干或者有离职想法的职工就想通过被迫离职,拿到经济补偿金后,走人。那么是不是职工找个理由就可以提出被迫离职,单位就需要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哪些理由不该支付呢?
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下列原因提出离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8.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9.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1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者以单位不支付病假工资、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解除的,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用人单位没有事实根据单方面的调岗、待岗,职工不接受,单位以此不给职工安排岗位、安排上班的,职工可以按照“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解除,享受经济补偿。
郑德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