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规所指的超龄劳动者既包括已退休领取退休金情况,也包括尚未退休领取退休金的情况;
2.新规并不是把超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界定为劳动关系并进行保护,实际上是把超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界定为既不是劳动关系又不是劳务关系的一种特殊用工关系,通过新规予以特殊保护。
3.新规下,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但又参照劳动法规保障其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工伤权益四大类基础权益。具体包括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享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加班享有加班费,享受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享受劳动安全培训、劳动安全保护,享受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等保障。
4.新规下,超龄劳动者不享有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如下待遇:(1)用工单位没有签订书面用工协议的,超龄劳动者不享受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二倍工资赔偿;
(2)用工协议未约定情况下:不享受用工单位违法解除、违法终止用工协议赔偿金;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主张年休假工资;不享受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不享受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不享受竞业限制补偿金;不享受用工单位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等。
也即,劳动合同关系下,劳动者依法即享有上述待遇,不用双方约定,权利来自法定;超龄用工下,双方无约定情况下,超龄劳动者就不享受上述待遇,权利来自协议约定。
5.超龄用工,从此以后整个司法救济体系是这样:
(1)不存在劳动管理的纯劳务关系,人民法院按“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审理;
(2)存在劳动管理的超龄劳动者用工,上述四大类权益保障纠纷,按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一裁两审。
(3)存在劳动管理的超龄劳动者用工,上述四大类权益之外的待遇纠纷(绩效、分红纠纷、协议违约金纠纷等),由人民法院按照“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作为民事案件直接审理。
郑德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