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这里这个"坑",哪个企业能避开???
首先普及一条规则,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想单方合法辞退劳动者,依据只能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职工过错辞退又叫即时辞退)、第40条(无过错辞退又叫预告辞退)、41条(经济性裁员),除此之外,全是违法。那么企业主问,上述三个条款都不符合,怎么才能进行个别辞退、人员优化?答案:等到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合同期满,你可以进行合法终止。这个问题,此次司法解释埋的“坑”就是:单位只有一个月的终止权!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不想续签劳动合同的赶紧终止。如果一个月内谁都没提出异议,一个月后再想辞退终止这个职工,比登天还难!司法解释二第11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条的精髓就是一个月异议期满后科以单位强制缔约义务,你必须得按原劳动条件给人家签!有企业主问:“原先都是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义务。这次,怎么又增加了一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义务?而且再强制续签一个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满后,相当于是签过二次了,这不又转化成无固期限合同的强制缔约义务了?”说的没错。司法解释鼓励和支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
企业主又问,我就是不续签能怎么滴?答案:第一次合同到期没有在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最长支付11个月。第12个月也就是满一年的当日,法律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签不签,续不续,没有意义了!劳动者拿11个月的双倍工资拿到手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黄金马甲,也穿上了!
总结:用人单位想合法、低成本辞退一个劳动者,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这一个月异议期的合法终止权,很关键。
郑德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