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兰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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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谢兰玉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马达吾得与严中保、马安由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21号 原告马达吾得, 委托代理人谢兰玉,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中保, 委托代理人周吉文,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安由布, 原告马达吾得与被告严中保、马安由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达吾得的委托代理人谢兰玉,被告严中保的委托代理人周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安由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达吾得诉称:其乘坐马安由布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严中保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现马达吾得诉讼来院,主张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597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35000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03533.50元,由严中保和马安由布分别赔偿50%, 被告严中保辩称,对事故的发生经过无异议,认可承担40%的赔偿责任,部分诉讼请求过高应予调整, 被告马安由布未在答辩期限内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及车辆权属、保险情况 2013年9月12日22时30分许,严中保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擅自加装车棚的三轮摩托车在无锡市新友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梅荆花苑小区二期增补房区大门前路段时,遇马安由布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马达吾得)在新友南路由北向南直行,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马安由布、马达吾得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无法查证事故发生时双方车辆行驶的车道和路面位置,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但确认马达吾得在该起事故中不负责任,严中保和马安由布各自驾驶的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严中保的驾驶人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二、马达吾得主张的损失 1、医疗费:马达吾得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为59713.50元,并提供了出入院记录1组、病历1份、检查报告单1份、用药清单1组、医疗费发票2张、(2015)新商初字第0214号判决书1份予以证明,严中保对此表示无异议,同时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4张,证明其已垫付马达吾得医疗费597.20元,该款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马达吾得对该垫付款无异议,并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马达吾得主张其住院3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0元/天计算为620元,严中保表示无异议, 3、营养费: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马达吾得营养期为90天,其据此主张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90天为1800元,严中保表示认可按15元/天计算90天为1350元, 4、误工费:马达吾得主张误工费按5000元/月计算7个月为35000元,并提供了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其误工期为210天,但未就其事发前收入情况提供证据证明,严中保表示马达吾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故认可按1770元/月计算7个月为12390元, 5、护理费: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马达吾得护理期为90天,其据此主张护理费按60元/天计算90天为5400元,严中保表示认可按50元/天计算90天为4500元, 6、交通费:马达吾得主张交通费损失为1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严中保表示不予认可,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诉讼中,严中保提供了收条2份、××人预交医疗费收据1份,称其除了垫付医疗费之外还支付了马达吾得7902.70元,且要求该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马达吾得对此表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中,严中保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擅自加装车棚的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马安由布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双方均存在过错,而马达吾得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故本院酌定马达吾得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严中保、马安由布分别赔偿50%, 关于马达吾得主张的损失:1、医疗费,根据马达吾得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其医疗费总额为60310.70元,其中包含严中保支付的597.2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经审查,马达吾得主张的该三项损失计算标准均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法确认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20元、营养费为1800元、护理费为5400元,3、误工费,因马达吾得未就其事发前收入情况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误工费按5000元/月计算本院不予支持,因严中保认可该损失按1770元/月计算7个月为1239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法确认马达吾得误工费为12390元,4、交通费,结合马达吾得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往返等情况所需交通费用,本院酌定马达吾得交通费损失为400元, 综上,马达吾得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60310.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2390元、护理费54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80920.70元,该款由严中保和马安由布分别赔偿50%即40460.35元,因严中保已经垫付马达吾得医疗费597.20元、已支付现金7902.70元,合计8499.90元,该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严中保还需赔偿马达吾得31960.4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严中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达吾得各项损失31960.45元, 二、马安由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达吾得各项损失4046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马达吾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0元、鉴定费2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110元(该款已由马达吾得预交),由马达吾得负担1126元,由严中保负担1070元、由马安由布负担1914元(马达吾得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中的剩余部分2984元,由严中保、马安由布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此款由严中保、马安由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马达吾得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审判长王莉娜 代理审判员胡云杰 人民陪审员蔡卓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方舟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谢兰玉律师,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部门主任。无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9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法、取保候审